3.对自有、租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发生的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律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按“待摊费用”处理。已按“待摊费用”处理尚未摊销的余额。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六)关于私营企业变更注册资金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将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增加企业或投资者个人注册资金的,应按规定依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关于私营企业在抗洪救灾中捐赠款、物的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私营企业的捐赠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但鉴于今年部分地区洪涝灾害损失严重的特殊情况,对私营企业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款、物,并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合法凭证的,准予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此规定只适用对今年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八)关于私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问题
私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原则上按《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生产经营规模大、管理机制严密、帐薄健全、核算准确、有固定销货对象,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守法纳税的业户,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可选择一两户试行收付实现制的结算方式确定营业收入。
六、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搞好总结是关系到全面反映汇算清缴成果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善始善终地抓好。汇算清缴总结除应有工作经验、成果、审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外,还应着重分析现行私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为了掌握、分析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补亏损和税收负担等情况,各地要按统一的报表格式认真填制“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情况统计汇总表”,连同总结于1992年5月底以前报送我局。我局拟将在各地报送总结的基础上,总结全国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发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同时,为了反映和检验各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学习先进,鞭策后进,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对地、市税务局的这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地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总结评比的简要情况,请抄报我局一份。
附件:1.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2.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情况统计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