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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所有建帐企业都必须实行查帐征收。
  四、突出重点,抓好汇算复查
  凡办理了私营企业税务登记证并纳入税收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中,各地要将盈利大户、亏损大户、营业额大户以及财务管理混乱的私营企业列出重点,排出顺序,组织力量,下功夫查深查透,以推动整个面上汇算清缴工作。在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基本完成后,要立即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汇算复查工作,以检查汇算清缴的质量;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补课,复查面要求不低于汇算总户数的30%-40%。
  五、几个政策及财务问题
  (一)关于查出私营企业偷、漏税款的处理问题
  1.在汇算检查中,发现汇算当年的偷、漏税,调整当年帐务,统一汇算清缴。对有意偷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在汇算检查中,查出以前年度的课税所得额应单独处理,补交各税、费、“两金”,并进行税后分配,不并入发生年度和检查当年的损益,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关财务处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原则上按工商注册登记的人数计算。对实际从业人数低于工商注册人数的,以税务机关审核的实际人数计算;对实际从业人数超过工商注册登记人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列支。
  (三)关于上交《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缴纳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工商行政管理费用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一律在所得税(包括“两金”)后,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前的税后利润中列支。
  (四)关于工伤事故的费用列支问题
  对私营企业职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实列支。其超过福利费规定比例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营业外支出”核销。
  (五)关于私营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改造、改良支出的处理问题
  1.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必须按现行规定列支,不得预提;但对数额特大的,可适当放宽摊销期限,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2.私营企业在开办初期对固定资产、设备进行改造、改良、装修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私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不得列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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