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发〔199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1年度开始,进行全国范围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根据今年全国私营企业税收专业会议讨论意见,对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依照税收法规做到应尽收,而且关系到能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参加汇算工作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对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和掌握私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且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抓紧抓好,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坚持以法治税,严肃税收法纪
  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凡个别地区有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都要立即纠正;对按规定减免的税款,要检查其使用情况,监督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为了减少坚持以法治税的阻力,汇算中要注意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偷漏税,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三、严格财会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在进行汇算中,必须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列支项目和列支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其核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针对今年是首次对全国范围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实际情况,在检查财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时特别要强调以下几方面:
  (一)检查各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财会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帐薄;
  (二)凡未按规定建帐的,在汇算中要坚持依有关资料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并在给予必要的处罚后限期建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