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 (89)国税所字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89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做好对公司减免税的清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指出:“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要认识到清理整顿减免税是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全面检查公司的纳税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清理对公司的减免税。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违反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减免税,要立即停止执行;减免税已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尚未到期而应停止执行的,也要坚决停止执行。新办的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一律不给予减免税照顾。要注意检查利用手中权力从事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和国家专控物资、商品倒卖的联营公司,以及以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为名从事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的公司。总之,通过汇算清缴,贯彻治理整顿精神,把对公司的减免税清理整顿好。
二、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全面展开,各级税务部门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与大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盈利大户以及从事商业、物资供销和综合性公司,既是大检查的重点,也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审计、银行、大检查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到政策明确、措施得力、人员落实。对大检查中查出的偷税漏税和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乱提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该调帐的要及时调帐,该补税的要及时追缴入库,不留尾巴,以便为汇算清缴工作创造条件。
三、关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为了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抑制国家财力的分散,对目前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和税收必须加强管理。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的精神,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管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凡与此精神不符的,要立即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