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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3〕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内一些海运企业从境外租用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对外国公司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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