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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国税函发〔199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规定,对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产品给予了减税照顾,其减税规定1991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该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对该产品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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