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铜精矿生产的粗铜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国税函发〔199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国税发〔1990〕012号文件规定,对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产品给予了减税照顾,其减税规定1991年年底到期。考虑到该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对该产品继续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chl_710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