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药饮片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 国税函发<1991>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底对中药饮片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增值税的照顾。近据有关部门反映,由于中药饮片企业基础差,技改任务重,加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生产仍有很大困难。为了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医药生产企业在1991、1992年内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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