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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一)无偿调出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和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二)出售和有价转让
  1.资产价值凭证。
  2.出售、转让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3.评估机构出据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三)报损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料的说明、鉴定资料以及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3.非正常损失,要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账、坏账的认定资料。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报废
  1,资产的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章 人防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明确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关系,综合了解人防国有资产存量、使用、变更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对所战胜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全国人防国有资产报表后,负责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人防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正确及时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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