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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制定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现状和产权变更等情况调查研、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对人防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六)领导、组织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日常管理。
  (七)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
  (八)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账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改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九)负责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管理产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国有资产。

第三章 人防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 人防国有资产按使用性质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人防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企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政党战备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目的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人防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赋予的人民防空战备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及未用于经营的人防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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