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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
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1998年3月19日)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鲁司发律(1998)5号《关于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可否按照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办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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