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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五)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的年度内所举行的理事会
  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推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推荐,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专利代理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行为的,由本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本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加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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