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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华易
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6月9日)


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公司”)在申购兴华基金过程中违反基金管理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华易公司违规使用1个法人资金帐户对应7个自然人证券帐户,于1998年4月22日申购兴华基金578.7万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关于禁止法人申购基金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中有关“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和《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证办[1998]10号)第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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