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积极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24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0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此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涉及人员多,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各校应本着为国务院机构改革积极作贡献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学习和培训的教学工作。各校应指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院(系)应积极配合,衔接好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为确保学习和培训质量与效果,各校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认真设置课程和选择教材、安排师资力量。
四、如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提出计划外的学习和培训需求,各校应挖掘潜力,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
五、各种学习和培训形式的具体报名工作,另行通知。在报名工作结束后五日内,请各校及时将报名情况报我部学位办公室汇总。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
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