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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资银行售付汇专项核查和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资银行售付汇专项核查和信用证、
托收、预付货款等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的紧急通知
(汇函[1998]第5号 1998年8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了进一步摸清今年1至7月份企业逃汇和非法套汇情况,加强售付汇管理,总局决定,在原有检查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两项检查内容:
  一、对外资银行(指在境内设立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售付汇进行专项核查。外资银行将付汇日期在今年1月1日至7月31日的货到付款(T、T)项下报关单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取、汇总并逐笔填入明细表,于8月对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局。各省级分局将外资银行填报的明细表内容录入软盘(一式两份),于8月25日前送总局进行核验。
  请各分局立即将《关于报送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报关单明细表的通知》及附表印发各外资银行。
  二、对今年1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等项下(货到付款项下除外)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情况进行全面的核查。请各分局根据今年1至7月份企业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核销表”),将辖内企业信用证、托收和预付货款等项下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进口报关单的主要要素[报关单号、报关金额(折合美元)、进口单位编码、报关日期]以及分局代码(只到二级分局)录入软盘(一式两份),在8月31日之前送交总局(详见附件3)。分局在接到总局通知后,派人携带今年1至7月份的核销表到总局与海关数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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