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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三、清算内容。
  (一)外贸(工贸)企业按附表4-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二)生产企业按附表3-1、附表6所列内容清算。
  (三)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附表5所列内容清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材料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对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税款进行核查。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1、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缴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2、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规定,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
  3、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5.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适用准确。
  7.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办理退税的情况。
  8.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
  9.根据国税明电[1996]026号、[1997]024号、[1997]029号文件规定,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且能排除骗税嫌疑而预退70%税款的,单证是否补齐并真实无误。
  10.根据国税明电[1997]029号文件规定,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已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的,其电子信息是否重新核对。
  (六)退税机关在进行清算核查时,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函调回函货源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扣回。对于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疑问的回函,以及长期未回函(指1996年4月1日以前函调未回函的)等遗留问题,由出口企业自己负责调查举证。出口企业将货源、纳税等问题调查清楚后向退税机关提供举证材料,经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可办理退税。1998年5月31日以后,出口企业仍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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