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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1997年退税款。
  二、清算方法
  (一)出口企业应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写出清算书面报告,填写清算表。在企业清算期内(1998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外汇核销单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附表6),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
  (二)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1998年3月31日以后,下同),出口企业必须于1998年4月5日以前,将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此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退税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清算核查,清算核实多退的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应补足。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 ”的内容包括:
  1、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 、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2、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3、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三)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1998年5月31日以前结束。
  (四)对于出口企业在企业清算后上报退税机关的因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退税机关清算期内(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仍未补齐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追回(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除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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