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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督促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归还西安融资中心欠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督促东方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归还西安融资中心欠款的通知
(银办发[1998]90号 1998年8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据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反映,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1995年5月起,先后3次共同西安融资中心拆入资金1.91亿元人民币。1995年6月该资金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履约按时还款,西安融资中心多次与东方财务公司联系,督促其制定和落实还债计划,但收效不大。截至1998年6月,该公司尚拖欠西安融资中心1.43亿元,其中本金1.30亿元、利息0.13亿元。该公司为你分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银发[1998]291号、银传[1998]20号文件精神,总行责成你分行对该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总行银传[1998]20号文件精神,“对具有偿还能力,采取观望、赖账态度的,要扣收在人民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要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中心签订逐笔还款计划”,总行要求你行严厉督促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积极与西安融资中心联系,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以确保清收任务的完成。
  二、你分行应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该笔债务的清收工作。如该公司态度不积极,继续拖延债务,你分行可根据总行银传[1998]20号文件精神,视情况采取“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停办部分业务、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清理债权债务”等措施,直至该公司清偿西安融资中心欠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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