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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山东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山东省
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复[1998]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你行报来《关于申请专项再贷款及动用存款准备金紧急拯救威海城市合作银行的请示》(鲁银发[1998]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在必要时动用剩余存款准备金6000万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具体操作按银复[1998]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行应协调威海市政府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收回到期贷款的有效措施。在此之前,威海城市合作银行不得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不同意对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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