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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省存款准备金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省存款准备金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8]298号 1998年7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关于存款准备金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粤银报[1998]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欠缴存款准备金罚息问题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对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对确因账外经营并账、存款化股金转入存款因素而欠缴存款准备金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暂不罚息,但你分行应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制定分期补充存款准备金的具体方案,报你分行批准后,督促其于1998年年底之前全额补足。对未能按计划补充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处以罚息。
  二、关于准备金存款账户透支问题
  根据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出现透支,应处以透支额5%的罚款。
  三、关于“临时存款”账户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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