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1998]451号 1998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保将进出口货物应纳的税款足额收入国库,出口货物应退的税款及时地退给企业,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针对近年来进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进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进口货物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全国范围内从事进口、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的成品油(主要是柴油)、手机、感光材料(柯达、富士牌的彩色胶卷、相纸)、计算机及配件、汽车及配件的企业和个人。
出口货物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有出口货物但未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企业要进行重点清查:
(一)出口退税率为3%和6%货物的外贸企业;
(二)出口货物增值额较高的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货物增值额较低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进口货物税收方面:
1.批发、经销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个人),是否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税票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销售收入、利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进行税款抵扣等违法行为;
2.生产组装计算机的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修理修配企业,是否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是否真实;
3.进口上述商品的进口企业(包括委托进口的企业)是否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其进口商品按章正常申报纳税,有无伪造品名、瞒报数量、低报价格以及伪造进口税票等违法行为。
(二)出口货物税收方面:
1.外贸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