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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五)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应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交验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者参加招标、投标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二)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交验进口、出口设备、货物合同副本,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三)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交验邀请书或者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交验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五)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交验商务、科技考察邀请书,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六)经常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驾驶员,交验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驶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七)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交验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审批机关。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申请,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审批。受理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属单位。
  (三)签发证件、签注。对批准前往香港的,根据签注名额使用情况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根据申请事由签发相应签注;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直接在原证件上签发相应签注。签注应标明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以及每次在港停留时间。
  五、签注的种类、期限、有效次数
  赴港签注分为四类,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式样附后):
  (一)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从事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第(五)项及第(九)项活动的人员。该签注分一次、二次和多次使用三种。一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5天,二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多次签注的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或者6个月。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期限为7天或者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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