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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通字[1998]16号 1998年3月19日)


  为规范内地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
  (一)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二)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三)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四)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五)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六)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
  (七)接受培训的;
  (八)应聘赴香港就业的;
  (九)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式样附后),填写完整并附贴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规格为32×40mm)后,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前往香港的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三)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四)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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