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罚款标准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达标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罚款
标准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达标期限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8]23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罚款标准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达标期限问题的请示》(鄂环控[1998]4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行为相近。
  因此,环保部门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决定罚款额度时,可以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执行,即“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