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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5号 1998年9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落实国办发[1998]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改革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学习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协调和监督;要在贯彻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并、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手续,做好《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换发、收缴及公告等工作。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二、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本、外币许可证未合并的含《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代缴;合并后的一级分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分行许可证,如果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发生变化,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凭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批准文件及时到人民银行总行换领许可证;一级分行内设营业部在此次撤并机构中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批,并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撤销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其《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缴。
  三、每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同一地(市)只能设立一个二级分行,重复设置分行的撤并、中心支行改分行事宜,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并发放《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同时收缴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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