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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查字[1998]40号 1998年5月26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自营业务的申请》(申银万国证(98)0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会1997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7号),你公司暂停股票自营业务一年,你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经核实,你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收到我会证监查字(1997)17号文件前一个月,即在1997年5月13日收到我会办公室“关于发送处罚决定的通知”后,已按通知要求停止了股票自营业务,并未再买入任何股票,已按要求执行了我会的处罚决定。考虑到上述情况,经研究,同意恢复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资格。
  你公司在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后,应当按照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证券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认真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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