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
关于辽宁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字[1998]109号 1998年9月1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增容费的请示》(辽政[1998]115号,国办2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纪要》(国阅[1996]14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省在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于补助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设施正式建成投入运营之前,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根据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收费管理办法请你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