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将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结合起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以及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可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对税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要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同时,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3.要将督促收费单位自查自纠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二)时间和步骤
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为9月1日至9月1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11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在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赴各地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在总结整改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被检查单位查找漏洞,总结教训,建章建制,改进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有选择地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处理的原则
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政府汇报,并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被检查单位阻挠检查工作的,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检查并从严处理。
(二)为开展好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业务培训和试点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按程序审理案件,严格依法行政。
(四)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维护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及典型案例连同《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报表》于11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