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1998]1574号 1998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繁荣市场经济,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对此反映强烈。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决定对税务部门的收费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1997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6年。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二)有无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执行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
(三)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四)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
(五)有无支解收费项目收费或重复收费;
(六)有无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费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有无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
(八)中介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审计、审核、评估检查等活动,有无向管理对象收费;
(九)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执行并收费;
(十)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对象公告并收费,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并收费;
(十一)有无只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十二)有无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十三)有无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对税务部门的收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