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扩大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和开发贷款的范围和数量。资金实力较强的信用社,在坚持信贷条件、落实好担保抵押的前提下,对商品流通、第三产业、公益事业可选择合适的项目予以贷款支持。根据小城镇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支持集贸市场建设,支持农村集体、个体商业搞活经营,扩大营销规模,促进工业品下乡。有条件的地方,农村信用社可办理住房信贷,发放商品住宅与个人购房贷款。对新开工的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也可发放住房贷款。对城镇农村居民个人修建住宅,信用社可发放担保贷款支持。对地方政府牵头兴办的城建、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社团贷款、银团贷款的方式,积极争取参与贷款投资。信贷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发挥好组织牵头作用。
七、调整完善信贷政策,搞活信贷资金运用
鉴于存款准备率已下调到8%,要进一步放宽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管理,从1999年起,总行对各省的贷款限额按不超过存款总量的80%掌握。对少数超比例的信用社,可暂按县联社下达的当年监控指标考核,同时要求增存压货,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善资金运用,除种养业贷款利率要少上浮外,对其他贷款利率可按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掌握。按保本原则适当调高农村信用社转存央行款利率。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
改进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管理,对因支农等贷款需要而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首先加强地区间融通调剂,仍不能解决的,可提出申请再贷款,人民银行要及时审批。继续实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利率优惠。加强再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更好地发挥再贷款的作用。再贷款的分配和调整要征求合作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要督促收回。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券购买投资。对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合法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也要根据资金可能,参与购买。有条件的联社,可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债投资。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经试点后分期分批参加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八、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
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出色地完成支持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都迫切要求农村信用社全面加强信贷队伍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方法、促进和推动信贷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层次。
要认真改进信贷工作的方式方法,既要坚持信贷政策条件、坚持贷款自主决策,防止各种不正当的干预,又要切实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工作配合,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和结构调整,安排好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搞好与经济调整规划的衔接。既要防止畏贷、惜贷,也要杜绝有求必应,滥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