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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的大头和信贷管理的重点,关系到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和信用社的生存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帮助乡镇企业走出低谷、实现二次创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改进服务,把乡镇企业信贷工作做得更加有效。
  要坚定地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方针,对企业认真分类排队,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重点支持产品有销路、还款有保障的优秀骨干企业;对因一些局部原因造成产品暂时积压、经营困难的企业,要帮助其排查原因,对症下药,并通过贷款增量启动,帮助渡过难关。对救助无望的企业,则必须实行存量盘活、只收不贷。
  要积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促使乡镇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当前要围绕乡镇企业产品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重点支持企业创品牌、树形象;支持企业利用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使之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支持乡镇企业改组联合,提高规模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要积极主动、扎实工作,支持和引导乡镇企业进行股份、租赁、兼并、出售等形式的改制。加强抵贷收回资产的管理、处置和盘活。以资抵债是农村信用社收回不良贷款的“最后手段”,必须审慎进行,严格掌握抵贷资产接收条件,尽量保留对债权的追诉,防止随意将债权转为产权。抵贷资产较多的信用社和县联社,要成立抵贷资产管理组织,专门负责对这部分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抵贷资产的变现盘活。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协调,搞好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服务。
  五、调整信贷重点,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主要客户,并针对个体、私营业主的特点,改进信贷办法,切实加强信贷服务。今后对个体、私营贷款要全面放开,一视同仁。凡从事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信贷条件,还款有保证的个体、私营业主,无论流动资金、固定资金需要都可给予贷款支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根据借款用途、借款形式和效益,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要加强信贷管理,关键是落实好抵押、担保。对能够办理合法、有效抵押和担保的,不论是否开有结算户,都要认真受理审查,尽力提供贷款支持。对个体、私营业主的质押贷款,要简化手续,及时快速办理。要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灵活多样的资金结算等服务,帮助其了解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信息,加快资金周转,逐步使之上规模、上质量。主动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建议,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共同担保基金或互保、联保制度,帮助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六、拓宽贷款领域,增强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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