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字[98]第43号 1998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具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有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送量固定,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1万份以上;发布专业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每期发送量应在5千份以上;
2.定期发布,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期数不小于6期;
3.有明确的发送范围、对象;
4.有合法的发送渠道和方式;
5.使用非新闻纸型,其中,发布综合类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应当使用80克以上的铜版纸或胶版纸;
6.每期规格、格式固定;
7.每期发布的印刷品广告不出现非广告信息;
8.使用的固定广告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使用代表行业或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和其他广告经营者已登记的相同或近似的固定广告名称。
三、承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除具备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专营企业,并且具有广告代理、发布业务的经营范围;
2.登记注册的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3.专职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4.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5.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广告违法行为发生。
四、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