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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体制分离的决定

中国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西北电力
集团公司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体制分离的决定
(国电政法[1998]539号)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二十字方针和因网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政法(1998)414号文件(《〈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体制分离总体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决定: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从即日起在体制上分离,成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核定,国家电力公司对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出资为149.4亿元。陕西省电力公司和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界定出资关系、资产划分、财务调整及内部结算方式等由西北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核定,并据此调整账目、修改章程和变更工商登记。涉及出资人决定的事项,应按改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决策,执行出资人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和申报程序。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与陕西省电力公司在体制分离过程中,要注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要建立完善的出资人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要加强来自所有者的产权约束与监督,要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今年生产、建设、经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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