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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72号 1998年10月19日)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有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股票未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方正电子于1998年1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利用65个个人股东帐户大量买进延中实业股票,截至1998年2月27日,方正电子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票7,345,566股,占该只股票总股本的7.08%。但是,方正电子对上述事实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方正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方正电子处以罚款100万元;
  二、超比例持股部分盈利248万元予以没收。
  方正电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方正电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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