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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8]347号 1998年7月2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的要求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宣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利用金融统计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金融统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反对和制止金融统计弄虚作假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统计是金融部门各项业务的基础,是金融业运行状况的反映,是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使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在金融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但会使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中央银行的监管发生偏差,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决策的正确性。对此,各金融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各级金融机构要组织统计人员结合《统计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认真学习和领会“两办通知”精神,宣传金融统计失真的危害性,在金融系统内形成一个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的舆论环境,提高各级金融机构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遵守统计法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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