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直企业下岗职工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
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及时预拨了上半年补助资金。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企业没有按规定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没有按规定程序建立再就业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并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二是没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是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为了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加强中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是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挤出大量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有关部门(行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把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真正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二、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行使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等职能。企业凡是没有建立中心,没有发放“下岗职工证明”并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的,中央财政一律不拨付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
三、中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及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执行。下岗职工凡是不进入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进入中心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