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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
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的复函
(财税[1998]152号 1998年10月1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申请减半征税进口油菜籽救助受灾老区的请示》(赣府厅文[1998]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的规定,你省进口用于榨取食用油的3万吨油菜籽不属于直接救灾物资,不能享受有关救灾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指示精神,也不宜再为你省进口油菜籽新开特案减免税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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