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由两家以上经营公司共同履行的合同,有关经营公司应统—填写《内地输澳劳务合同审批表》,并分别注明人数,由有数较多的经营公司送中澳公司。
第五章 收费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向中澳公司缴纳管理费及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经营公司每季度向中澳公司结算一次,即每季首月的15日之前缴纳上季度的费用。拖欠—个月,加收5%滞纳金。拖欠三个月,中澳公司可停止审核和签署有关经营公司申报的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审定并报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华社澳门分社负责解释。对本办法的任何修改必须履行第三十—条规定的批准手续。
附件:关于输澳普通劳务业务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附
关开输澳普通劳务业务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劳务管理,统一收费标准,保护劳务人员权益,维护澳门社会安定,根据《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有输澳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和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按本细则的规定向在澳劳务人员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在澳门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系指按照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
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规定派到澳门的普通劳务人员。
二、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规程
第四条 经营公司须经新华社澳门分社批准后方可在外交部驻澳门签证办事处(简称签证处)申请开户代办劳务人员出入境手续。基本程序是:经营公司向上级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批准后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复核,送签证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