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其他需中澳公司协调、处理的事项及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配额的确定及合同的洽谈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的配额是根据各经营公司的实际市场份额和经营作风表现按比例确定的。一旦发现经营公司有经营作风问题,其配额将随时作相应下调。
第二十—条 续约合同原则上由原经营公司洽谈,其他经营公司不得介入。如雇主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经营公司,经查实可予更换,人数计入更换后的经营公司配额内,相关的经营公司应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洽谈:
1.根据雇主招聘劳务人员的地区要求,原则上由该地区的经营公司洽谈。
2.考虑到与雇主的合作关系,原则上由现有合作关系的经营公司洽谈。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洽谈的新额(包括更换经营公司的名额)合同人数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其配额。
第四章 合同的报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由经营公司具体洽谈并请雇主签字,中澳公司审核并签署。
第二十五条 经营公司申报合同(中葡文各—式三份)时须填写统一的《内地输澳劳务合同审批表》,并附上澳门政府允许输入内地劳务(包括续约)的批件影印件。中澳公司在收到送审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退回或签字决定。如退回合同,应在审批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中澳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劳务合同进行审核,有权退回被认为不合格的合同,并要求经营公司与雇主重新商谈。下列合同为不合格合同:
1.非标准合同;
2.有关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内容不能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合同;
3.申报手续不符,或文件短缺的合同;
4.未按规定擅自与雇主洽谈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澳公司在接到澳门政府批准合同的文件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公司下达劳务人员入澳通知书,抄归口公司。经营公司在办理完内地合同审批后向中澳公司正式报劳务人员名单,经中澳公司审核后送雇主。报劳务人员名单时应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劳务人员入境后的居留、工作等手续及证件按合同规定由雇主负责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