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当输澳劳务业务中出现突发事件(如工潮、闹事、重大伤亡事故、非正常死亡等),中澳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关归口公司及经营公司进行处理,设法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新华社澳门分社报告,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报告情况,听取指示。
第十一条 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中澳公司须关心劳务人员生活、工作的总体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和丰富劳务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当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督促归口公司及时做出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澳公司除按当地作息时间处理日常业务外,实行节假日及作息时间以外的值班制度,并公布固定的值班地点及电话。
第十三条 指导经营公司对外洽谈业务,监督其守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不同形式的恶性竞争,中澳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负责对违纪经营公司、驻澳门管理组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归口公司、经营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归口公司及经营公司在输澳劳务业务管理中的作用,协助他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本办法建立分健全各自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要定期召开归口公司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教训,对澳门劳务市场现状及趋势做出评估。
第十七条 每季度提出主要工作作情况书面报告,报送新华社澳门分社、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内容主要为:
1.分经营公司、分行业的季末在澳劳务人员人数;
2.季度对外签约份数及合同人数;
3.重大事件;
4.澳门劳动力市场状况及输入外劳的趋势;
5.其他需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为劳务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办理劳务人员的免税证;对劳务人员和劳务管理人员护照的补发、换发、延期、加页和加注及出境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