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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
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
(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62号 1998年7月31日)


新华社澳门分社:
  你社《关于商请批准〈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函》(澳社函字(1998)56号)悉。
  《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打击了中间商的不法行为,对规范内地输澳劳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澳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更加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适应新的形势。
  经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除对经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和附件中第九条第一款做了调整外,同意你社报来经中澳公司修订的《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附后),并自1998年8月15日起实施。
  请你社要求中澳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发的《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文件精神,以公正、公平和公开为原则,做好服务及管理工作,以支持后过渡期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件

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内地输澳门劳务的管理,并根据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将中澳服务有限公司的隶属关系划转新华社澳门分社的批复》([1995]外经贸政海函字第1496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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