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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斗争为契机,及时发现机动车入户、过户等工作中的漏洞,认真分析原因,从工作环节、内部监督和权力制约等方面建章立制,形成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和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各总队要在计算机通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尽快实现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计算机联网。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省会市要力争在年底前实现车管所与该库的联网。在没有实现联网前,各车管所要设专人每天录入《人民公安报》(从1998年10月27日第2032期起)上刊登的全国被盗抢机动车公告,按照附表一的式样建立供本车管所日常业务查询的“被盗抢机动车核查库”,并研制相应的查询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统一启用“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以下简称“查询表”,见附表二),并存入车辆档案。各车管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籍、过户登记时,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按规定检验车辆。检验员先检查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是否被更改和有凿痕,再核对拓印与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均核对无误后,将号码拓印粘贴在“查询表”上,加盖检验员骑缝章。二是核对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将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查询表”背面。三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进行核对。负责盗抢车查询人员要将“查询表”上的有关数据在本所建立的被盗抢机动车核查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已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联网的车管所要同时与该数据库进行查询比对),确定为非被盗抢机动车的,在“查询表”上签字,再办理注册登记其它手续;确定为被盗抢机动车的,要扣留涉嫌被盗抢车辆和犯罪嫌疑人,立即移交刑侦部门审查。四是对办理牌证情况进行复核。各车管所要每月将新入户、转籍和过户的车辆数据送计算机通信部门进行批量比对。
  四、加强路面检查,查处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机动车。
  此次专项斗争期间,要集中警力,开展路检路查统一行动。在统一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凡发现行驶证与车辆号牌不符的;没有或未携带行驶证的;车辆无号牌或只有一面号牌的;无机动车年检合格证标志的;有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嫌疑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有盗窃、抢劫和走私机动车嫌疑的,一律暂扣机动车。暂扣机动车,应当场开具暂扣凭证(其有效期自暂扣之时起为3天),并登记造册和妥善保管。
  各交警支队将每天暂扣车辆情况汇总后,于24小时内通报给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区、市)交警总队车管所。各交警总队车管所应保证在专项斗争期间开通24小时协查电话和传真,接到协查通报后要快查、快办,在24小时之内反馈核查结果。各地对涉嫌被盗窃、抢劫或走私机动车的案件或线索,一律移交刑侦或经侦部门处理;对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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