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
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公交管[1998]278号 1998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根据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开展这次专项斗争,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秩序,保障完成今年国民经济预定任务,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和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公安部和当地公安厅、局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刑侦、经侦、治安、计算机通信等部门,坚决打好这一仗。
  在这场斗争中,各级交管部门要严肃执行纪律。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认真负责,决不允许以辨认不出证明手续真假为借口推卸责任;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漏查、漏报、故意瞒报机动车档案数据,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助外地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档案;对上级领导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车辆牌证的,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反映;严禁违反规定上路乱罚款、乱扣车。对违反纪律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
  二、认真核查,发现线索。
  各地要按照10月14日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打击盗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密发[1998]1283号)的要求,及时向各省(区、市)公安厅、局计算机通信部门提供1993年以来已注册登记的全部机动车档案数据拷贝软盘。经核查发现涉嫌被盗抢机动车线索的,各地车管所应将其机动车档案集中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查阅制度,防止档案被删改和遗失,并主动配合刑侦部门调查取证。经确认为被盗抢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在刑侦等有关部门扣留车辆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给予协助。
  三、健全制度,堵住漏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