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明确铁路委托装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112号 1998年11月9日)
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铁路委托装卸收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新价工交字[1998]72号)收悉。经商铁道部运输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委托装卸工人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铁路委托装卸管理部门可要求委托装卸单位在委托装卸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委托装卸单位日常生产、生活和管理开支。考虑到多家委托装卸单位交叉作业,若乐不均的实际情况,统筹生产费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但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范围,全部用于有关委托装卸单位的支出。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不得变相收费或挪用。
二、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为委托装卸工人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保险公司规定投保金额代收保险费。乌鲁木齐铁路局自行规定按委托装卸收入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的做法,应予纠正。对超出投保金额收取的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乌鲁木齐铁路局自行规定受委管理费、劳务补偿费、装卸发展基金等收费项目,违反《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2387号)和《
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铁运[1998]36号)有关规定,属越权定价行为,应予取消,并按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