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为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保证灾民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灾区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以及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现就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储备物资)及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物资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灾民救济工作的紧急需要,其使用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储备物资的品种暂定为单、棉帐篷,其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储存、合理布局;快速高效、保证急需;集中管理、保证安全;专物专用、严格审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
二、储备物资的经费、种类和数额由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确定。储备物资按国家确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原则由民政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采购,以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储备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根据我国区域灾害特征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在全国设立8个代储点,代储点所在省级民政厅(局)作为代储单位。各代储点的地理位置及储备物资的种类如下:
东北区:沈阳 棉、单帐篷
华北区:天津 棉、单帐篷
华中区:郑州 单帐篷
华中区:武汉 单帐篷
华中区:长沙 单帐篷
华南区:广州 单帐篷
西南区:成都 单帐篷
西北区:西安 棉、单帐篷
四、民政部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储备物资管理细则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二)负责储备物资调用管理及有关费用的结算;
(三)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储存、调用、费用结算和物资更新计划。
五、代储单位对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一)做好储备物资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民政部报送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
(二)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运和回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对于发运和回收的储备物资及时进行清点,保证储备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四)定期向民政部报送调用回收储备物资的费用结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