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货政[1998]112号 1998年7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清收工作小组:
我行于6月24日下发银发[1998]291号文《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分行提出的有关具体操作问题和下一步清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1998]291号文规定“将融资中心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拆出的资金,转为当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这是专门解决过去人民银行分行和融资中心间历史遗留问题,此次作一次性处理。划转的再贷款到期后,各地分行还要继续清收这部分再贷款。人民银行分行不能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具体操作程序:
(一)过去人民银行分行给融资中心再贷款,并由融资中心拆给分行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要依据当时分行计划部门与融资中心、融资中心与拆借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转为人民银行分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二)融资中心用了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指标拆出资金,但分行没有指定拆出对象的,此次应首先全部转为对欠融资中心款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商业银行归还对融资中心欠款。其余转为对欠融资中心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归还对融资中心的再贷款。
(三)融资中心用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以拆借形式给外省金融机构的,由债权方所在地省人民银行汇总向债务方所在地省人民银行发送正式文件,按照拆借合同和机构名称,逐笔详细列出拆借资金数额。同时要填写再贷款指标调整表(见附表一),连同拆借资金总额情况一起于8月2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经总行和债务方所在地省人民银行再次核对确认后,由总行另下贷款额度通知书,对各省的再贷款指标进行此增彼减的调整。
(四)划转再贷款的范围不包括对已经关闭或托管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调整以后,各地融资中心对金融机构原有拆借合同终止,重新办理借用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的手续。原有拆借资金的逾期利息可转为本金,一并转为借用人民银行再贷款,逾期利息数额的计算按总行[1997]555号文件执行。再贷款的期限为6个月,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执行。
(五)对这部分再贷款,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单独管理,继续清收,总行单独考核。
(六)该项工作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同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