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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根据结转后的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
  ㈢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计入1998年新账。
  四、结转1998年1至6月份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㈠于6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编制出“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收支汇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住房基金收支明细表”。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㈡根据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和附件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调整出1至6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至6月份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㈢原制度运用类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将原“经费支出”科目的“税务机构经费”和“税务业务费”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和“转拨地税”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
  2.将原“预算外支出”科目的“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支出”科目。
  3.将原“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4.“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的借方;其收方,结转到对应科目贷方。
  ㈣“专用基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结转。
  “专用基金收入”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提存”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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