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根据结转后的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
㈢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计入1998年新账。
四、结转1998年1至6月份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㈠于6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编制出“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收支汇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住房基金收支明细表”。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㈡根据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和附件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调整出1至6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至6月份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㈢原制度运用类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将原“经费支出”科目的“税务机构经费”和“税务业务费”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和“转拨地税”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
2.将原“预算外支出”科目的“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支出”科目。
3.将原“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4.“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的借方;其收方,结转到对应科目贷方。
㈣“专用基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结转。
“专用基金收入”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提存”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