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
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76号 1998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鉴于各单位已按1988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议制度》建立了1998年新账,并进行了会计核算,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中所列会计科目,建立1998年新账。
二、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与“个人住房资金”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大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其差额作为“暂存款”处理;“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小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要查明原因,补记有关支出科目。
三、结转1998年各科目年初余额。
㈠根据1997年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将原制度各科目余额结转为相对应的新制度会计科目余额。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项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借入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