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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至1997年间进口设备应照章纳税的函

财政部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至1997年间进口设备应照章纳税的函
(财税字[1998]166号 1998年1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备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待遇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8]105号)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2701号)。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绒公司)虽在1995年在境内发行B股,但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三个涉外企业法、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及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行境内外资股及境外募股筹资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鄂绒公司1995年10月由内蒙外经贸委批准成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属越权行为,不能认定。后虽于1996年7月经外经贸部批准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的规定,不属1996年4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备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在过渡时期减免进口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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