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基字[1998]31号 1998年12月16日)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公司持股50%,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6.66%,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68%,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股16.66%,注册地在深圳市。
三、同意陈正蓉同志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员瑞恒同志任总经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今后,以上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部门经理的聘用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