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
支持灾后恢复生产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8]382号 1998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近期我国长江、嫩江等流域许多地区遭受历史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紧急任务。各有关金融机构特别是受灾地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抗洪救灾工作,为受灾地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积极的金融支持。
一、受灾地区各级金融机构要紧急动员起来,在做好抗灾自救,确保业务正常运转的同时,把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工作中的头等大事,集中力量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各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主动抓紧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深入受灾企业、群众中调查走访,了解灾后恢复生产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做好计划安排和资金调度。
三、对灾后农业补种、抢种、养殖所需贷款,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优先办理;对住房重建或修复和工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等,凡符合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对其贷款需求,各级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加快评估速度,简化工作程序。上述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下浮。
四、各级保险公司要密切跟踪灾情发展情况,尽快做好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的评定工作,对符合赔付或给付条件的索赔,要按程序及时将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五、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确保受灾地区分行或分公司的急需资金。商业银行总行调剂资金如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予以解决。
六、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要密切配合地方政府的抗洪救灾工作,督促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支持当地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要将现有的短期资金限额集中用于解决辖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支持灾后恢复生产、增加信贷投入的临时头寸不足。同时要加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并做好调研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